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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 书 规 则
借书证是您借阅图书、查阅文献的有效证件。
1. 图书借阅
请您持借书证在总借书处办理借书手续,每证允许借书总量及期限见下表:
各种类型借书证借书期限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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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图书 |
借数(册) |
借期(天) |
随书光盘 |
借期(天) |
A 证 |
2 |
30 |
2 |
30 |
B 证 |
3 |
30 |
2 |
30 |
C 证 |
4 |
40 |
2 |
40 |
E 证 |
8 |
60 |
4 |
60 |
特别提示: 读者借书的册数是根据您办证的押金来决定的。
需要委托文献服务的读者请您到本馆信息服务部咨询( 电话: 5302040 )。
2. 续借
在未有预约的情况下,读者可自助在网上续借,或打电话告知总借书处( 电话: 5302021 )办理续借手续;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进行,过期图书不能续借;所借图书、光盘只能续借一次,续期为 10 天。
3. 逾期费
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每册书 0.10 元 / 天的标准收逾期费。
4. 违章、遗失赔偿
( 1 )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应当场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向本馆工作人员声明,进行妥善处理。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损、勾画、剪裁、丢失等现象,则视其情节轻重按原文献售价的 10% - 500 %赔偿;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。
( 2 )条码损坏者,每个条码赔成本加工费 2.00 元。
( 3 )遗失赔款
读者遗失图书,需向总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与遗失图书相同的图书。如超过图书应还期限的,则先赔书,再按第 3 条规定交逾期费。如无法赔偿与遗失图书相同的图书,视其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①中文图书,按出版时间计算
96 年后(含 96 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 3 倍赔款;
85 — 95 年(含 95 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 5 倍赔款;
75 — 85 年(含 85 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 10 倍赔款;
75 年(含 75 年)以前图书,按原书的 15 倍赔款。
②外文影印图书,按原书 10 倍赔款。
③赔款后,自赔款之日起一年内读者又找回遗失图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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