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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

借 阅 规 则

一、阅览须知

1. 读者进入各阅览室的阅览区前请将所带书包等物品存入存包柜中,可允许带笔记本入内。

2.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(或阅览证)进入借阅区(阅览室),阅览中书时请用插书板,每次 请您 只取阅 1 册 ,若要借出,请办理借阅手续。阅览中文报刊或外文报刊时,阅毕须放回原处,请勿多取乱放;

3. 若需复印,办理手续后方可复印或携出,并在馆内复印完毕,立即归还。

4. 读者出入通道时,若检测仪发出警报声,应主动协助工作人员检查。

5. 读者若还没有办证,需临时查阅文献,可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查阅本室文献。

6. 爱护刊物,保护资源,请勿污损、撕毁、损坏、盗窃图书资料,对违者除批评教育外,视情节予以赔偿、罚款处理。

二、借阅规则

借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、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,限本人使用。

1. 图书借阅:

读者持借阅证在借书台办理借书手续,每人 享有的借阅权利 见下表:

各种类型借阅证借阅数量及期限表

 

中外文图书

随 书 光 盘

借数(册)

借期(天)

借数(张)

借期(天)

A 证

2

30

2

30

B 证

2

30

2

30

C 证

4

40

2

30

D 证

D证为阅览证,只在阅览室阅览。

E 证

6

50

2

30

F 证

8

50

2

30

特别提示: 读者借阅册数是根据您办证的押金数来决定的。所借图书的总价不能超出您办证押金数。借阅证在年度内使用,过期请您年审。

需要委托文献服务的读者请您到本馆信息服务部咨询(电话: 5302040 )。

2. 续借:

在未有预约的情况下,读者可自助在网上续借,或打电话告知总借书处(电话: 5302021 )办理续借手续;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进行,过期图书不能续借;所借图书只能续借一次,续期为 10 天。

3. 逾期处理:

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以 0.10 元 / 天的标准收滞纳金。

4. 违章、遗失赔偿:

( 1 )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应当场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向本馆工作人员声明,进行妥善处理。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损、勾画、剪裁、丢失等现象,则视其情节轻重按原文献售价的 10% - 500 %赔偿;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为本馆所有,需留在本馆。

( 2 )条码损坏者,每个条码赔成本加工费 2.00 元。

( 3 )丢失赔款:

读者遗失图书,需在应还之日前向还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应先交超期罚款。如无法赔偿原书,视其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
1996 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书 3 倍赔款;

1985 — 1995 年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书 5 倍赔款;
1975 — 1985 年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书 10 倍赔款;
74 年以前中文图书,按原书的 15 倍赔款。

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在本年度内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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